案情:被告陈先生于2009年1月16日购买了一辆小轿车,因忙于工作,一直未依法续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2010年9月27日,陈先生在上班途中撞伤行人曾某,造成曾某6级伤残。交警部门认定:陈先生承担主要责任,行人曾某承担次要责任。后因双方对赔偿问题协商未果,曾某于2011年2月19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陈先生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人民币15.4571万元。
曾某主张,因陈先生未续交强险,在赔偿金中,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的赔偿责任应由陈先生承担,交强险范围之外的才由双方按责任分担。陈先生则认为,赔偿金中的合理费用应根据双方的过错予以分担,不存在先按交强险赔偿的问题。法院经审理认定,曾某的合理费用为人民币14.4278万元,判决陈先生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曾某医疗费1万元、其他各项损失11万元,剩余的2.4278万元由陈先生承担70%、曾某自行承担30%。
法律分析: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肇事车辆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情况下,交强险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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