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2007年颁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决定从2007年7月1日起签发的交强险保单实行交强险费率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浮动。可目前就车辆过户(机动车所有权转移)后交强险保费应如何缴纳一事,该暂行办法却给人带来了一定的困惑。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第11条规定:“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机动车所有权转移,应当办理交强险合同变更手续,且交强险费率不浮动。”对此处交强险费率不浮动的含义,运用系统解释方法在暂行办法中应是收取交强险基础保险费之义,那么在车辆过户即所有权转移前已实行了交强险费率浮动的,在过户后就应增加或减少保险费以达到交强险基础保险费。在具体操作上,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在中国保监会指导下制定并要求保险公司执行的《交强险承保实务规程》(2008版)也作了如此解释,如其第5节3条规定“发生以下变更事项时,保险人应对保险单进行批改,并根据变更事项增加或减少保险费:(一)被保险机动车转卖、转让、赠送他人(指本地过户)”。由此可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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