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合同的生效时间
案情介绍
某运输公司就其拥有的一辆货车于2010年9月9日上午9:00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保单上显示:“收费确认时间2010年9月9日11:06:07时,有效保单生成时间2010年9月9日11:06:31时,保险期间自2010年9月10日0时起至2011年9月9日24时止”。当天下午15时50分,运输公司的驾驶员驾驶该货车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致受害者死亡,交警认定双方负事故同等责任,经交警调解,运输公司赔付17万元。后运输公司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以事故发生时不在保险期限内为由拒绝赔偿。运输公司将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
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为保险合同何时开始生效。是投保之时(交纳保费、出具保单)合同即生效,还是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期间开始时才生效。结合上述案例,本文就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及保险责任期间问题,作如下分析:
一、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是两种不同的制度。保险合同的成立不同于保险合同生效。根据《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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