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1月9日9时,57岁的熊水香骑自行车正常行驶在南昌市北京西路“君来大酒店”附近时,代勇驾驶小轿车撞倒熊水香。南昌市公安交管局认定代勇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因赔偿金额未能达成协议,故熊水香起诉,要求获赔48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代勇违反《道交法实施条例》之规定,是造成事故的根本原因,其应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因肇事车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故保险公司对事故所造成的熊水香损失应依法在交强险范围内和商业险范围内承担赔付责任。熊水香虽已过退休年龄,但其无固定退休收入,且长期从事保姆工作,故对熊水香提出的误工情况予以认可。该院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判决某财保南昌公司赔付熊水香25000元。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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