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8月16日,原告刘先生与同学胡某、赵某三人行至莱阳市中医医院门前,被王某驾驶的轿车撞伤,住院治疗7天。肇事车车主为孙某,关于赔偿事宜,孙某辩称交通事故不是自己造成的,不同意赔偿,他和王某一起被刘先生告上法庭。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王某的起诉,法院予以准许。
由于当事人对车祸陈述不一致,现场已破坏,致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莱阳交警就通知各方当事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机动车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后现场受到破坏,无法查清事实导致无法划分责任,莱阳法院根据法律规定推定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责任。法律规定投保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系车主的法定义务,被告孙某未依法履行投保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不能免除其应负的法定赔偿责任,作为受害人原告刘先生要求其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据此,莱阳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7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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