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2月,吴某在某车行购买了一辆小轿车,并通过车行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一年的交强险和两年的商业险,但交付保费后未收到保险公司签发的保险单和交付的保险条款。2010年4月,吴某驾驶小轿车与王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刮擦,造成王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吴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交警部门调解,吴某一次性赔偿王某各项损失10万多元。事后,吴某向保险公司要求理赔,却被告知交强险已脱保,其损失未超过交强险限额,故保险公司拒绝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内予以理赔。
据介绍,依据有关规定,机动车应当从注册登记之日起,按照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除营运载客汽车5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外,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以内要每2年检验1次。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为法定保险,按照有关保险条例规定,每年投保一次。6年内的新车在年检与投保之间,显然存在一个时间差,车主在车辆注册登记后的第2、4、6年,容易忽视购买“交强险”。
依据有关规定,未购买交强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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