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记 避免交强险脱保

 所属分类:  2013-7-10 21:44:37    加入收藏
2009年2月,吴某在某车行购买了一辆小轿车,并通过车行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一年的交强险和两年的商业险,但交付保费后未收到保险公司签发的保险单和交付的保险条款。2010年4月,吴某驾驶小轿车与王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刮擦,造成王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吴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交警部门调解,吴某一次性赔偿王某各项损失10万多元。事后,吴某向保险公司要求理赔,却被告知交强险已脱保,其损失未超过交强险限额,故保险公司拒绝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内予以理赔。

  据介绍,依据有关规定,机动车应当从注册登记之日起,按照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除营运载客汽车5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外,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以内要每2年检验1次。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为法定保险,按照有关保险条例规定,每年投保一次。6年内的新车在年检与投保之间,显然存在一个时间差,车主在车辆注册登记后的第2、4、6年,容易忽视购买“交强险”。

  依据有关规定,未购买交强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后即扣留机动车,直至其依照规定投保,同时并处应缴纳的保险费两倍的罚款。

  第一种意见认为,交强险是国家法律强制规定的机动车必须购买的保险,根据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的相关规定,本案交强险脱保,交强险赔偿限额之内的部分由吴某自行承担,保险公司只负责赔偿超过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

  第二种意见认为,虽然交强险脱保,但保险公司显然存在过错,对于其只负责赔偿超过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部分的免责约定无效。投保人投保了商业险,如作为另一救济手段的交强险不能予以赔偿,则保险公司就应在商业险范围内予以理赔。

  发生交通事故产生损失时,投保人如投有交强险,则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付,如交强险先行赔付仍不足额,再根据事故责任比例在交强险限额之外由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予以赔偿,此为常理。但本案特殊在于,发生交通事故时,交强险已处于脱保状态,不能获得交强险的赔偿,而商业险能否予以理赔呢?

  1.保险公司有无依法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及交付保险凭证。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即在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公司负有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的义务。本案中,吴某向保险公司交纳了保险费,保险公司也已接受,故双方之间的保险合同成立,但保险公司没有向吴某签发保险单及交付相关保险凭证致使吴某无从得知其投保的保险种类和投保期限,从而导致交强险脱保。

  2.保险公司有无依法向投保人履行法定的免责条款告知义务。本案所涉及的保险责任约定,即“保险公司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负责赔偿”,系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对于免责条款,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保险人必须履行提示或明确说明义务,否则不产生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对此也作出解释:“对于保险合同中所约定的免责条款,除了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还应当对有关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或代理人作出解释,以使投保人明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可见,法律对于免责条款的告知义务对保险公司提出了相当严苛的要求,保险公司必须按照保险法规定向投保人履行免责告知义务。本案中,保险人不仅未向吴某交付保险单和保险条款,也未向法庭提供证据证明其履行了对免责事由的告知说明义务,故本案中保险条款约定的保险责任,即“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负责赔偿”的免责条款,对当事人吴某不具有法律效力。

  3.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是否不可交叉。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都是为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能获得及时有效经济赔偿的险种,第三者责任险可视为交强险的补充。一般情况下,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损失先在交强险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再由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予以赔偿,故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通常而言是“各司其责”的。但本案中,因保险公司未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也未就免责事由和条款尽告知义务,故保险条款约定的保险责任“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负责赔偿”的免责条款无效。而第三者责任险虽是商业保险,但也是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双方合意的结果,而本案吴某投保的交强险已脱保,投保人的损失在交强险范围内不能得到赔偿,因为导致脱保的责任过错在保险公司一方,故保险公司应以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替代交强险对吴某的损失予以全额赔款。

2013年3月26日

安徽保监局加强车险业监管力度促行业规范
     安徽保监局深入贯彻落实保监会综合治理车险理赔难工作部署,整合政府监管、公司管控、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多方力量,多措并举,着力提升行业车险理赔服务水平,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发挥行业合力 成立以保监局局长为组长、各省公司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行业综合治理车险理赔难工作小组,明确了“三年攻坚四步走”的综合治理方案,强化省公司管控责任。要求各公司集中解决疑难未决,加大对赔案质量和实效的全面考核,加大理赔力量投入,规范理赔人员培训,统筹谋划适合地区特点的特色理赔服务。 组织召开车...查看全文>>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7-2011 qc188.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汽车江湖网 版权所有
汽车江湖网 qc188.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0901278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