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税法规定,进口小轿车和进口零部件时,其适用的税率不同。利用这一点,我们可以采用整车和零部件分别报税,可以减少税负。
【案例】某进出口公司2009年5月25日从德国进口一部小轿车自用,报关进口时,海关审定的计税价为450 000元/辆(含随同报关的工具件和零部件50 000元/辆),海关课征关税405 000元/辆,海关代征消费税68 400元/辆,增值税156 978元/辆。
纳税分析:纳税筹划前应纳车辆购置税为: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450 000+405 000+68 400=923 400(元)
应纳车辆购置税税额=自用数量×组成计税价格×税率=923 400×10%=92340(元)
购置轿车实际支付款项=(450 000+405 000+68 400+156 978)+184 680=1265058元
如果该进出口公司进口报关时,将每部车的工具件和零部件50 000元单独报关进口,纳税情况如...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