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第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容的,有权依法提出菇偿要求。
第二十四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欲的行政处罚。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该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轻徽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条……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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