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着败诉判决书的银川的哥李凯亮不明白,为什么宁夏回族自治区的《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与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规定不一致,而自己会因此败诉。
2007年10月12日,李凯亮在路上“扫活”,行至长途汽车站附近时,遇乘客招手要车,当时的出租车停靠线内停满了正在上下客的车,为了减少路面拥堵,尽快驶离,他只能在线外停车,乘客上车后他即起步离开。
这时一位交普在前面将他拦下,按“违停”罚他100元。处罚依据是《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李凯亮认为,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中,对“违停”的处罚是有前提的,即: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只有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的,才有罚款规定。
李凯弃以上述理由将交赞队告上法庭。
起诉后,法院多次打电话给李凯亮,向他转达交等决定撤销对他的处罚、希望他撤诉。但李凯亮想通过法律彻底搞明白这样罚款对不对,不愿撤诉。
庭审中,交替队举证宁夏的《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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