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并非人们有意让“家乡”的财政资源流人外省,而是市场现状与财政体制形成矛盾,是“源头”失控。那么,在治理中如果仅拿司机“开刀问罪”,似不公平。
我国《机动车登记规定》中,没有“外挂车’一词。涉及车籍的规定,只有登记人(或法人)的所在地。但是,因为车辆登记只涉及权属,不涉及权属人与使用人的关系。无论是作为财产还是生产资料,车辆的拥有者、使用者、驾驶者是三个不同的独立概念。国家法规中,没有对以上三者关系的强制限定,也就是说,车辆拥有者有权让他人使用车辆,车辆拥有者和使用者有权让具有驾驶资格的他人—包括外省市的驾驶员来驾驶车辆。
各地治理“外挂”都以“车辆所有者为本省单位和个人的;货源业务主要在本省,并主要在本省境内从事运营”认定。但这个认定很不严谨。因为行驶证上的登记人才是法定车主,若说登记人不是车主,“张三”才是实际车主,如何举证?若说“货源在本省、在本省从事运营”可判定。但是哪辆货运车只在一个省跑、只在一个省承揽货物?特别是跑高速公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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