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拿司机“开刀问罪”,似不公平

 所属分类:  2013-7-11 8:30:29    加入收藏
      其实,并非人们有意让“家乡”的财政资源流人外省,而是市场现状与财政体制形成矛盾,是“源头”失控。那么,在治理中如果仅拿司机“开刀问罪”,似不公平。
       我国《机动车登记规定》中,没有“外挂车’一词。涉及车籍的规定,只有登记人(或法人)的所在地。但是,因为车辆登记只涉及权属,不涉及权属人与使用人的关系。无论是作为财产还是生产资料,车辆的拥有者、使用者、驾驶者是三个不同的独立概念。国家法规中,没有对以上三者关系的强制限定,也就是说,车辆拥有者有权让他人使用车辆,车辆拥有者和使用者有权让具有驾驶资格的他人—包括外省市的驾驶员来驾驶车辆。
      各地治理“外挂”都以“车辆所有者为本省单位和个人的;货源业务主要在本省,并主要在本省境内从事运营”认定。但这个认定很不严谨。因为行驶证上的登记人才是法定车主,若说登记人不是车主,“张三”才是实际车主,如何举证?若说“货源在本省、在本省从事运营”可判定。但是哪辆货运车只在一个省跑、只在一个省承揽货物?特别是跑高速公路的重型货车已成路运主力的时代。
      现实是,劳务市场放开了,货派市场放开了,居住限制放开了。许多大货车司机(兼实际车主)长年在外。他们的职业特点无法与其他行业并论。在这样的社会环境下,如何依法举证?
     4.执行中产生新的不和谐
     许多执法人员在道路上拦车检查,简单的方法就是用行驶证对照驾驶证。于是,“本地人开外地车”就成了处罚对象,就被扣车,就被更复收取养路费。那些在限期内未转回本地的车.被重复收费、收滞纳金并处罚教。
     如果行驶证上法定的车主已在车籍地交费纳税,就没有法定意义上的“偷漏税费”行为,凭什么就该孟复交纳或受到处罚?
     2006年以后,被拦路罚“外挂车”养路费情况渐多,但被重复征费后,没有一例可以从车籍地退返已经交过的养路费。《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中的“一处交费,通行全国”和“跨省行驶的车辆由车籍地征枪机构征费,外地不得重征”的规定从此被架空了。
     按规定,车辆转籍必须由所有权人办理.而“外挂车”登记所有权人(居民及企业)并不在发出通知的省份,这样的转籍要求,对他们这些外省人没有约束力。再者,吸引挂靠有利可图,他们情愿让司机把车转走吗?如果设置障碍刁难司机怎么办?
     发出通知的机关能帮司机做什么?看不到任何承诺。于是真实车主转籍过户,障碍重重.有的必须花近万元向挂靠单位赔偿“违约”。还有不少人当初是为了生计合伙凑钱贷款买的车,而贷款银行和担保人都在“外挂”地,贷款未清,车辆不能转户。难道把车扣在路上让司机干着急就能解决问题吗?

2013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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