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等级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依据其伤残程度划分为10级,从第1级(100%)到第10级(10% ),每级相差10%0需要指出的是,评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时,应排除其原有伤、病等进行评定。
如果遇有《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以外的伤残程度者,可根据伤残的实际情况,比照该评定标准中最相似等级的伤残内容和附录A的规定,确定其相当的伤残等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该评定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如果受伤人员符合2处以上伤残等级者,评定结论中应当写明各处的伤残等级。
重新鉴定
当事人对伤残鉴定不服的,可以决定重新鉴定。《道路交通安全法》已经把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人身伤害的赔偿按
照普通民事纠纷处理,因此对受伤人员的伤残评定,也应按照相关规定处理,不再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鉴定机构。所以,如果当事人对伤残等级鉴定不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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