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某,男,26岁,汉族,捕前系个体汽车司机,因涉嫌犯危害公共安全罪被逮捕。
1998年10月3日晚9时多,王某酒后驾驶自营的东风大货车行至某市江阳路“长起桥”路段,因汽车熄火,发动起步时车后将停于其后的李某开的夏利牌出租车前部掩坏,李站在王的汽车踏板上要王下车解决问题。王不但不听反而将李推下脚踏板,开车逃离现场。李某即开车追赶,超车至王的车前欲迫使王停车,王不仅不停车,反而加速向李车撞去,将该车尾部撞坏,王某又强行超过李的车,将迎面驶来的一辆摩托车撞倒并碾轧过去后撞坏一根高压电杆。后又冲上人行横道轧死3人,轧伤5人(其中重伤2人)。王某作案后弃车逃离现场,于次日投案自首。本案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4000余元。
〔审判〕
一审法院认为,王某以驾车撞人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应依法严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5条第1款、第57条第1款的规定,判处王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一审判决后,王某以定性不准、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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