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8月6日下午2时许,11岁的四川省自贡市来京旅游人员马某随父在天坛公园游玩。当他们行至东二门中门洞时,恰逢张某驾驶首都医科大学所有的黄海牌大客车穿行此门洞。当时张某看到马某靠门洞的南墙站立,认为马某会向西走出门洞,便径直开车穿行此门洞,未注意门洞内情况,将紧靠南墙站立躲闪大客车的马某挤压致颅脑严重损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张某积极采取抢救措施,并赔偿了死者家属损失15万元。.
〔审判〕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驾驶车辆在公园行驶,应随时注意观察路况,但因其疏忽大意,没有注意行人,以至将游人挤死,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生命权,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鉴于情节较轻,且事后能积极采取抢救措施并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认罪态度较好,故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3条的规定,予以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最终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
〔评析〕
张某驾车在公园行驶致人死...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