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某酒后驾车执行任务时致人死亡案
〔案情〕
1989年8月17日下午5时40分,被告人崔某(男,25岁,某水库管理局公安科民警)饮酒后,受领导指派驾驶“长江”750型警
用三轮摩托车,与同事张某、翟某到辖区去执行公务。当在水库边上抓到非法捕鱼者郭某后,便给郭某戴上手铐,让其坐在摩托车偏斗内。由被告人崔某驾驶摩托车沿国道208线由东向西欲返回水库管理局公安科。当行至652公里+987米处时,因被告人崔某驾驶的摩托车行驶路线偏左及车辆失控,与迎面开来正常行驶的“万丽特”牌客车相撞,致摩托车上乘坐的非法捕鱼者郭某当场死亡。摩托车上的张某、翟某及被告人崔某亦受伤,“万丽特”客车上亦有一人受伤。双方车辆局部严重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2万余元。
〔审判〕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崔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考虑到崔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依照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3条、第67条、第31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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