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驾车执行任务时致人死亡 如何理赔
〔案情〕
1989年8月17日下午5时40分,被告人崔某(男,25岁,某水库管理局公安科民警)饮酒后,受领导指派驾驶“长江”750型警
用三轮摩托车,与同事张某、翟某到辖区去执行公务。当在水库边上抓到非法捕鱼者郭某后,便给郭某戴上手铐,让其坐在摩托车偏斗内。由被告人崔某驾驶摩托车沿国道208线由东向西欲返回水库管理局公安科。当行至652公里+987米处时,因被告人崔某驾驶的摩托车行驶路线偏左及车辆失控,与迎面开来正常行驶的“万丽特”牌客车相撞,致摩托车上乘坐的非法捕鱼者郭某当场死亡。摩托车上的张某、翟某及被告人崔某亦受伤,“万丽特”客车上亦有一人受伤。双方车辆局部严重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2万余元。
〔审判〕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崔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考虑到崔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依照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3条、第67条、第31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格依法处理道路交通肇事案件的通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43条、第119条的规定,判处被告人崔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赔偿被害人郭某家属分安葬费人民币100()元;被告人崔某所在单位—水库管理局赔偿被害人郭家属经济损失1.4万元。
被害人郭某的家属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除将被告人崔某在单位—水库管理局的民事赔偿数额从1.4万元提高到1.768万元外,维持一审判决的其余部分。
〔评析〕
《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作出特别禁止规定,这是由于酒精能麻醉中枢神经,使人的反应能力大大降低,‘近几年来发生的交通事故中因饮酒引起的古很大比重,酒后驾驶机动车严重威胁着国家、集体和个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被告人崔某,身为民警,在当班期间饮酒,已违反了工作纪律。在接受领导指派外出执行任务后,驾驶摩托车外出,因酒后控制能力减弱,使车偏离正常行驶路线,造成两车相撞、1人死亡、4人受伤的严重后果。因此,崔某应该受到刑事处罚。当前,警察、司机在当班期间饮酒现象时有发生,应当以此为戒。值得一提的是:一些身着警服的车辆驾驶者,由于特权想作怪,往往自以为可以不受交通管理法规的约束,强行超车,抢行车道,往往会酿成严重事故。这些车辆驾驶人员也应注意遵守交通法规。
本案中,指派被告人崔某去执行任务的领导,如果明知崔某已饮酒还让其驾驶车辆出外勤,对此亦应负一定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