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未经公安机关调处
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受理
〔案情〕
1996年7月6日晚7时许,原告许某去人民剧院看电影行至纺织品总公司门前人行道时,被骑自行车由此经过的范某撞伤,范
某当即将许某送市人民医院治疗。·1996年9月25日许某病愈出院,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已由范某全部支付。许某出院后因范某支付住院期间的误工费、营养费和护理费等损失未果,于1996年10月5日诉诸法院,请求赔偿。
〔审判〕
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原告许某与范某因交通事故发生纠纷,经公安机关处理即起诉至法院,按照有关交通事故处理法规的规定,不符合起诉条件。遂于1996年10月9日裁定不予受理。
〔评析〕
依据2003年10月28日颁布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74条之规定,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所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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