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自行车撞伤 如何理赔

 所属分类:  2013-7-12 10:51:28    加入收藏
   交通事故未经公安机关调处

     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受理

     〔案情〕

     1996年7月6日晚7时许,原告许某去人民剧院看电影行至纺织品总公司门前人行道时,被骑自行车由此经过的范某撞伤,范

     某当即将许某送市人民医院治疗。·1996年9月25日许某病愈出院,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已由范某全部支付。许某出院后因范某支付住院期间的误工费、营养费和护理费等损失未果,于1996年10月5日诉诸法院,请求赔偿。

     〔审判〕

     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原告许某与范某因交通事故发生纠纷,经公安机关处理即起诉至法院,按照有关交通事故处理法规的规定,不符合起诉条件。遂于1996年10月9日裁定不予受理。

     〔评析〕

     依据2003年10月28日颁布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74条之规定,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所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不是必经程序。应当说,长期以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调解作为一种制度化、经常化和专门化的纠纷调解机制,在解决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中具有方便、快捷、成本低、效率高的优点,因而有着广泛的可适用性。但是,在实践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主持调解中,存在许多问题,如违反当事人自愿原则,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调解内容不公等等。这次立法主要是考虑到当事人诉权的需要,将必经程序改为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决定,调解不是必经程序;是否请求调解由当事人自己决定,而不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职权的行为。本案发生在1992年1月1日后,当时,依据(道路通事故处理办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交通事故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先行调解处理是前置条件,必须经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后出具责任认定书、调解书或调解终结以及不属于任何一方责任的证明书后,当事人方可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中许某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后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是妥当的。但是,新法颁布实施后,对于类似案件,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则应依法受理。

2013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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