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车人受损伤请求赔偿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实属不当
〔案情〕
原告:袁某,男,1963年生,某市钟表厂工人。
被告:某市电器商贸公司(以下简称电器公司)。
被告:某市第一运输公司(以下简称运输公司)。
1991年3月19日,原告袁某乘坐电器公司北京213吉普车去某县出差途经县城学府路与成荫路岔路口时,与运愉公司的客车相
撞。袁某被撞伤,当即送医院治疗,1991年},月出院G 1992年2月,经省公安厅法医鉴定中心鉴定为:袁某头部损伤已构成重伤,需再行门诊治疗半年后复查。1992年Flib月,省公安厅法医鉴定中心复查结论为袁某“已构成重伤,残疾程度为部分劳动能力丧失、生活能力受到一定影响”,并确定医疗终结时间为1992年8月20日。1992年8月28日,县公安局交警支队认定被告电器公司和运输公司对此事故负同等责任,袁某无责任。经调解三方达成和解协议,二被告共同赔偿袁某医疗费、伤残补助费、护理费等各项共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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