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的主要内容
一、第三者对保险公司的直接请求权
在受害第三人利益的保护方面,各国立法主要有两种做法:
第一,赋予第三人直接请求权。为了充分发挥责任保险的积极作用,保护受害第三人的利益,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受损害的第三方享有并取得被保险人责任保险合同项下的权利,因此第三方可以请求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赔偿金的责任。大多数国家或地区的机动车强制保险制度,都赋予第三人对保险人的直接请求权。我国台湾地区《强制汽车保险法》第二一,一八条规定:“被保险汽车发生汽车交通事故时,受益人得在本法规之保险金额范围内,直接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
第二,要求保险人承担保护第三人利益的注意义务。从各国立法
来看,在责任保险领域维持合同关系的相对性,是普遍做法。除少数法定强制贵任保险外,因被保险人的行为而受损害的第三人,对保险人没有直接请求权。根据法律的规定,责任保险合同可以约定先付条款,在保险人承担保险贵任前,被保险人应当先行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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