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机动车责任保险立法概况
国外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分为机动车责任相对强制保险和机动车责任绝对强制保险。实行前者的国家和地区有加拿大的一些省份和美国除马萨诸塞州、纽约州、北卡罗莱纳州以外的大部分州。它指的是机动车所有人在机动车投人使用后,对购不购买责任保险拥有自愿选择权,但是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使受害人受到损害或机动车驾驶员严重违反交通规则时,经法院判决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投保责任保险或者应当缴纳贵任保证金时,机动车所有人必须照此办理,否则就会被吊销行驶
牌照;后者是主管机关以法令形式强制机动车所有人投保的保险,要求机动车所有人在办理汽车行驶牌照前,必须投保责任保险,违反这一规定的,要受到一定的惩罚。如英国、德国、法国、美国的几个州,加拿大有些省份都采取的是这一制度。
1930年英国制定了《道路交通法》,首次强制实施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该法规定自1931年1月I Fl起,对汽车所有人或经汽车所有人同意使用汽车的人均强制采取一定的措施,以确保有关人身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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