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国外机动车责任保险立法的情况

 所属分类:  2013-7-12 22:54:01    加入收藏
    国外机动车责任保险立法概况

     国外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分为机动车责任相对强制保险和机动车责任绝对强制保险。实行前者的国家和地区有加拿大的一些省份和美国除马萨诸塞州、纽约州、北卡罗莱纳州以外的大部分州。它指的是机动车所有人在机动车投人使用后,对购不购买责任保险拥有自愿选择权,但是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使受害人受到损害或机动车驾驶员严重违反交通规则时,经法院判决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投保责任保险或者应当缴纳贵任保证金时,机动车所有人必须照此办理,否则就会被吊销行驶

     牌照;后者是主管机关以法令形式强制机动车所有人投保的保险,要求机动车所有人在办理汽车行驶牌照前,必须投保责任保险,违反这一规定的,要受到一定的惩罚。如英国、德国、法国、美国的几个州,加拿大有些省份都采取的是这一制度。

     1930年英国制定了《道路交通法》,首次强制实施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该法规定自1931年1月I Fl起,对汽车所有人或经汽车所有人同意使用汽车的人均强制采取一定的措施,以确保有关人身损害的赔偿能力。该措施以要求汽车所有人或使用人投保汽车强制责任保险为主要方式。“任何人如没有持有效的第三者责任保险单或保证,不得在道路上使用或指使他人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汽车。”该法还规定,违反此条规定处吊销驾驶证12个月和50英镑的罚金或3个月以下有期徒刑,二者可以并罚。该法要求汽车所有人在申领汽车牌照时必须出示保险证,保险证必须随身携带,以备查验。若忘记携带,必须在5日内交验。

     德国的汽车责任保险最初以保险合同为依据,对于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因交通事故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进行赔偿。1952年德国修汀了1907年制定的《道路交通法》,严格规定汽车的所有人对于交通事故所致的损害,除非汽车的使用者李前经过其同意,或损害是由不可避免的事故引起的,不论所有人有无过失,均于一定的限额内负损害赔偿贵任。。对于限额超过部分则负一般民法上的侵权责任。1965年,德国制定了《汽车所有人强制贵任保险法》,强制汽车所有人投保责任保险,以保护交通事故而受害的人。并明确规定汽车责任保险具有保护第三人利益的性质,允许第三人直接向保险公司求偿。

2013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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