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制友研究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是通过保险方式分散、转嫁道路交通安全风险的重要机制①。《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也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山国务院规定。”这是我国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规定集中统一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改革开放后,特别是在1991年《道路交通处理办法》颁布后,我国部分地区通过地方性立法的方式推行了机动车强制保险制度。截至2004年,已有2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实行了机动车类似的强制保险制度。随着改革开放的深人发展,以地方性立法推行的机动车强制保险制度,逐渐显示出其局限和不足:一是全国机动车保有量不断上升,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日趋严峻,交通事故进人多发期。二是民事赔偿法律制度不断完善,人们权利意识不断增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数量和金额大幅上升。原有的地方性强制保险制度虽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对受害人的赔偿问题,但山于其效力层次低、授盖面有限、赔偿标准不一、保障的随意性较大,难以满足整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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