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各国在机动车损害赔偿方面坚持以下两个原则:第一,在案例上或法典上对损害赔偿的范围不做任何文字规定.称为完全赔偿主义;第二,在案例或法典上对损害赔偿的范围做不同程度的文字规定,称为限制贻偿主义。完全赔偿主义的典型法系为德国民法,限制赔偿主义的典型法系为英美法系的损害赔偿法。在英美法系各国,根据限制赔偿的原则,责任的原因与赔偿的范围密切相连,依责任的原因确定责任的范lti,即损害赔偿的范围。限制赔偿原则已为各国司法实践普遍采纳.我国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均采用的是限制赔偿原则。
我国交通事故损害限制赔偿原则具体体现四个原则:第一,赔偿直接财产损失。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从民法理论讲.受害人财产上的损失应予全部赔偿,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对损害赔偿加以限制,仅赔财产的直接损失。财产的直接损失指被交通事故损毁财物的实际价值,包括被损毁的车辆、物品、道路设施、建筑物等。第二,赔偿对人身损害引起的经济损失。人身损害是一种非财产的损害,包括对人的生命、健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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