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损害如何理赔

 所属分类:  2013-7-12 23:19:22    加入收藏
 目前,各国在机动车损害赔偿方面坚持以下两个原则:第一,在案例上或法典上对损害赔偿的范围不做任何文字规定.称为完全赔偿主义;第二,在案例或法典上对损害赔偿的范围做不同程度的文字规定,称为限制贻偿主义。完全赔偿主义的典型法系为德国民法,限制赔偿主义的典型法系为英美法系的损害赔偿法。在英美法系各国,根据限制赔偿的原则,责任的原因与赔偿的范围密切相连,依责任的原因确定责任的范lti,即损害赔偿的范围。限制赔偿原则已为各国司法实践普遍采纳.我国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均采用的是限制赔偿原则。

     我国交通事故损害限制赔偿原则具体体现四个原则:第一,赔偿直接财产损失。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从民法理论讲.受害人财产上的损失应予全部赔偿,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对损害赔偿加以限制,仅赔财产的直接损失。财产的直接损失指被交通事故损毁财物的实际价值,包括被损毁的车辆、物品、道路设施、建筑物等。第二,赔偿对人身损害引起的经济损失。人身损害是一种非财产的损害,包括对人的生命、健康的损害,这种损害有时引起财产损失,有时则单纯为无形损害,即造成精神上的损害。凡造成有财产上损害的,应赔偿因此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致人残废的,赔偿因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而减少收人的损失,并支付抚养人口的生活费;致人死亡的,贝音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和死者生前实际抚养人口的生活费。第三,按交通事故贵任承担损害赔偿贵任,以责论处,当事人的过错越大,所担负的责任也越大,损害赔偿数额.按责任大小确定:全部责任的,承担100%赔偿;主要责任的,承担60%一90%;同等责任的,各承担50%;次要贵任的,各承担10%一40%0另外,机动车发生事故后,即使机动车方无过错,也要担负10%的经济损失赔偿。第四,体现公平合理。根据事故具体情况依法办事,从实际出发,妥善解决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但是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机动车损害赔偿之赔偿范围的请求权基础只能是《民法通则》第一百一!·九条的规定,仅仅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丧葬费、被抚养人主要生活费。这就会出现受害人被侵权致死得到的赔偿反而低于受害人被侵权致残得到的赔偿,是荒谬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完善了这一赔偿制度,增加了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死亡补偿费、交通费、住宿费等项目,对受害人救济更为合理,体现了对人的尊重和关

     怀。不过,这里的规定和《国家赔偿法》里的规定很不协调,并且自2000年3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

2013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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