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后保险合同的变更事项
I.保险车辆转卖、转让、赠送他人
近年来,随着国家对汽车工业实施扶持鼓励的政策出台,汽车流通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汽车需求呈现多元化,与新车交易相伴,二手车交易日趋活跃,交易量以侮年20%以上的速度递增,大量出现被保险人将其保险车辆转卖给他人的情况。另外,保险车辆还可能会由于各种原因出现转让或赠与给他人的情况。在保险期限内,当被保险人将保险车辆转卖、转让、赠与他人后,被保险人应书面通知保险人并办理批改手续,否则,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其原因在于根据《保险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保险标的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第十二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当被保险人将保险车辆转卖、转让、赠与他人后,被保险人已经不再对保险车辆具有保险利益,原有的保险合同无效,如不办理批改手续,保险人可以拒赔。
2.保险车辆增、减危险程度
《保险法》第三...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