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后保险合同有哪些变更
I.保险车辆转卖、转让、赠送他人
近年来,随着国家对汽车工业实施扶持鼓励的政策出台,汽车流通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汽车需求呈现多元化,与新车交易相伴,二手车交易日趋活跃,交易量以侮年20%以上的速度递增,大量出现被保险人将其保险车辆转卖给他人的情况。另外,保险车辆还可能会由于各种原因出现转让或赠与给他人的情况。在保险期限内,当被保险人将保险车辆转卖、转让、赠与他人后,被保险人应书面通知保险人并办理批改手续,否则,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其原因在于根据《保险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保险标的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第十二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当被保险人将保险车辆转卖、转让、赠与他人后,被保险人已经不再对保险车辆具有保险利益,原有的保险合同无效,如不办理批改手续,保险人可以拒赔。
2.保险车辆增、减危险程度
《保险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在保险期限内,保险车辆改装、加装或非营业用车辆从事营业运输等,导致保险车辆危险程度增加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公司。否则,因保险车辆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3.其他关于保险合同的变更事项
关于保险合同的其他变更事项一般包括:所有险种提前退保、调整保险金额或责任限额、加保或退保部分险种、增加、减少或变更约定驾驶人员等。如有以上变更事项发生,投保人应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批改tti请书”并签名,法人或其他组织加盖公章。如果非投保人办理,应由投保人出具“办理批改委托书”,载明委托x x x办理x x x车辆的x x x批改事项。投保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时,在委托书上加盖单位公章;投保人为自然人时,由投保人签名并提交身份证原件。办理批改经办人应同时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投保人(为自然人)及办理批改经力、人的身份证要复印后贴附在批改申请书后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