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案说法
近日,经过一年多的努力,在一起本车车上人员受伤,交强险应否赔偿的纠纷中,长安保险公司湖北省分公司所主张的“董某在事故发生时属车上人员,不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终于获得法院的支持。
本车车上人员受伤
保险公司不赔被诉
被保险人李某于2010年6月17日为其所有的轻型普通货车在长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以下简称“长安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期限自2010年6月18日零时起,至2011年6月17日24时止。
2010年10月27日,王某驾驶李某投保标的车辆(车载董某),沿316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1366km+900路段时,与同向停在路边的邓某驾驶的农用自卸货车(车载陈某)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董某受伤,陈某死亡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枣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王某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邓某负此次事故次要责任,董某、陈某无责。后董某就受伤事宜,多次与王某及长安保险公司协商赔偿。长安保险公司则以“董某在事故发生时属车上人员,不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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