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有权检查外资保险公司的业务状况、财务状况及资金运用状况,有权要求外资保险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书面报告,有权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处理。
外资保险公司应当接受中国保监会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书面报告,不得拒绝、阻碍、隐瞒。
就在各家保险公司积极引入战略投资者,优化股权结构,强化股权约束,积极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之际,如何形成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和经营管理者之间的有效制衡机制已经纳入监管者的法眼。
5日,保监会下发了征求对《关于规范保险公司章程的意见(草案)》意见的函。明确提出,为加强对保险公司章程的监管,规范章程内容,明确章程审批流程,根据《保险法》、《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提出相关意见。该意见包含章程的基本内容、章程的制定和修改、章程的审批及登记和其他四个部分。
以增资扩股改善偿付能力
记者发现,在公司章程基本内容中,股权结构着墨最多。
该意见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在章程中编制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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