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第二条投保范围凡出生三十日以上、五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第三条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生效对应日、保单年度均以该日期计算。
第四条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
第五条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是指保险合同上载明的保险金额,若本合同附加的“国寿附加瑞鑫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合同”发生保险事故,则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减少为零。
第六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负以下保险责任:
一、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被保险人生存至每满三个保单年度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给付生存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0%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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