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机动车辆损失保险中,保险金额的确定一般有三种方式,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选择其中任意一种。
1、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确定。
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是指在保险合同签订地购置与保险车辆同类型新(含车辆购置税)的价格。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根据投保时保险签订地同类型 新车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无同类型新车市场销售价格的,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
2、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
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是指同类型车辆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保险合同中的实际价值是指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根据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确定。
3、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协商确定。
对于投保车辆标准配置以外的新增设备,应在保险合同中裂设备名称与价格清单,可以按设备的实际价值相应增加保险金额。新增设备随保险车辆一并折旧。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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