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条例第三条规定: 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即交强险不赔自己的车和人(包括车里所有的人),只赔对方的车和人(包括车里所有的人),而且是有限额的.
2008版(新版)的交强险责任限额(即每次保险事故的最高赔偿金额),全国统一定为12.2万元人民币。在12.2万元总的责任限额下,仍实行分项限额赔付,具体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万元和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此外,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和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
可见机动车的损失要由对方交强险在2000元限额内赔付,超额部分按责分担,有商业险商业险赔付,无商业险自掏腰包.
1、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对投保了责任强制保险的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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