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交强险制度于7月1日起实行,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自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要投保交强险。如今期限将到,还没投保车险的市民就要受罚了。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都应当投保交强险。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投保,并处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机动车驾驶人驾驶2006年7月1日以后投保的机动车上路行驶,必须在机动车前窗右上角粘贴交强险标志;摩托车要随车携带交强险标志。
在交强险制度实施前已购买商业三责险并且保险期限尚未到期的,原商业三责险保单继续有效,原商业三责险期满后,应及时投保交强险。2006年6月30日以前投保商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且在保险有效期内的机动车,应当随车携带商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凭证。如果保险标志或保险凭证丢失或损毁的,应及时到保险公司补办相关手续。
据了解,天津市早在几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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