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交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条例》对此作了具体规定。对违反以上规定的,根据行为,按以下规定处理; 不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依据《道法》第98条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二倍罚款。 罚款纳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记者从北京市保监局与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联合举办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自10月1日起,北京市交管部门对违反交强险规定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将依法进行处罚。
私家车违反交强险规定将被处以2100元罚款和扣车的严厉处罚。
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已于2006年7月1日正式实施,其第四十五条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下称“交强险”)。据此,自10月1日起,北京市交管部门对违反交强险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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