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投保交强险如何处罚

 所属分类:  2013-7-14 20:00:08    加入收藏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交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条例》对此作了具体规定。对违反以上规定的,根据行为,按以下规定处理;  不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依据《道法》第98条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二倍罚款。  罚款纳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记者从北京市保监局与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联合举办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自10月1日起,北京市交管部门对违反交强险规定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将依法进行处罚。

  私家车违反交强险规定将被处以2100元罚款和扣车的严厉处罚。

  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已于2006年7月1日正式实施,其第四十五条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下称“交强险”)。据此,自10月1日起,北京市交管部门对违反交强险规定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将依法进行处罚。

  交管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如果驾驶人驾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投保交强险,由交管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规定扣留车辆,责令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投保交强险,对机动车所有人处交强险基础保费2倍的罚款后发还车辆;这也意味着如果没有投保交强险,6座以下的私家车将面临2100元的罚款。

  而对随车携带交强险标志但未按规定粘贴在机动车前窗右上角的,交管部门依据《北京市实施办法》第九十五条第(八)项规定处200元罚款并记1分,并当场责令驾驶人粘贴标志后放行。

  对未携带保险标志(凭证)的,由交管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规定扣留车辆,驾驶人须提供相应的保险标志(凭证)后,交管部门按照《北京市实施办法》第九十五条第(八)项的规定,对驾驶人处以200元罚款并记1分后发还机动车。

2013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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