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务院法制办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其中删去了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的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在列出删除的五点原因中,首条便是2004年《工伤保险条例》制定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下称交强险)尚未出台,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难以从其他途径得到保障,而2006年交强险实施后,上下班途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职工可以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得到补偿,同时还可以通过民事赔偿的途径解决。言下之意,有了交强险,工伤保险便是多余,果真是这样吗?
根据交强险的相关规定,目前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万元;被保险机动车无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0.1万元。由此可见,由于有额度限制,交强险的保障并不充分。即便可以再进行民事赔偿,但在现实环境中,有些肇事者根本就没有个人财产,无论执法机关如何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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