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险与交强险并行不悖

 所属分类:  2013-7-18 12:29:23    加入收藏

 日前,国务院法制办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其中删去了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的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在列出删除的五点原因中,首条便是2004年《工伤保险条例》制定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下称交强险)尚未出台,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难以从其他途径得到保障,而2006年交强险实施后,上下班途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职工可以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得到补偿,同时还可以通过民事赔偿的途径解决。言下之意,有了交强险,工伤保险便是多余,果真是这样吗?

  根据交强险的相关规定,目前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万元;被保险机动车无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0.1万元。由此可见,由于有额度限制,交强险的保障并不充分。即便可以再进行民事赔偿,但在现实环境中,有些肇事者根本就没有个人财产,无论执法机关如何加大执行力度,也无济于事。对于这样的“法律白条”,尚缺乏一种制度化救助途径,再断了工伤险这条后路,对职工非常不利。

  相反,如果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受害人得到的补偿依受伤程度从工资18倍至24倍不等,远远高于交强险的补偿限额。而且,工伤待遇中既有医疗待遇、伙食补助、交通、食宿费用等外,还有工资福利不变的优惠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绝大部分企业都会削减工资和待遇,一旦上下班途中意外事故不算工伤,受伤者利益将大打折扣。

  有人担心上下班遇险算工伤,劳动者会获得双重赔偿,这种理解并不准确。各地在制定《〈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时都作了补充规定,职工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按照有关规定先取得人身损害赔偿,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工伤保险基金只补差额部分。工伤保险只起着“补位”作用,并不存在重复支付的情况。

  工伤险与交强险并行不悖,工伤险和交强险不是非此即彼的关系,工伤认定应当多做些“加法”,而不能一味地想着怎么“瘦身”。

  国务院法制办近日在其官方网站公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这份“征求意见稿”对工伤认定范围进行了调整,删去了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的规定。同时公布的,还有之所以做此删改的五点原因。

  有关方面公布的五项理由确有一定道理,但就中国社会保障和工人权益维护的现实来看,这五点理由还未充分到必须删除现行《工伤保险条例》有关上下班途中发生机动车事故伤害纳入工伤范围的规定。

  如公布的理由认为,2004年条例制定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尚未出台,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难以从其他途径得到保障,因此将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情形纳入了工伤认定范围。但就目前而言,这一立法理由仍未消失。2006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实施后,上下班途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职工确实可以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得到补偿,同时也可以通过民事赔偿的途径解决。但更应看到, 2008年版的交强险责任限额(即每次保险事故的最高赔偿金额)为12.2万元人民币,在现实生活中,交强险并不都能让受害人得到充分的保障。民事求偿之路又往往山高水长,受害人还要面临中国司法的老大难——“执行难”这一关。如果工伤保险能够作为交强险的补充,对于职工权益保护当是大有裨益的。工伤保险和交强险并不是非此即彼的关系,就像车主在购买了交强险之后,还可以购买商业第三者险。有了交强险,为什么就不能再有工伤保险?

  公布的第二点理由在于:将机动车事故伤害纳入工伤保险范围而未将非机动车事故纳入范围的现行规定,导致了政策上的不平衡,各地方、各部门和职工强烈反映这一规定有失公平,要求修改。但是,从网上的舆情反映来看,也有“各地方、各部门和职工”强烈反对删除这一规定。没有相应的数据和事实支撑,这种笼统的“各地方、各部门和职工强烈反映……”难免会让公众觉得他们又“被代表”了。随着“征求意见稿”的公开,相信会有越来越多的不同意见得以表达,相关部门理应认真做好民意和舆论的搜集、统计与分析,以具体而客观的数据来说服公众。此外,非机动车事故未纳入工伤保险范围的确存在政策上的不平衡,这种不平衡如何“平衡”,可以再讨论。鉴于非机动车事故的发生实则并不多见,即便有这样的个案,也不一定需要由工伤保险来转移风险、均摊损失,那么是否可以考虑将非机动车事故也纳入工伤保险范围?

  至于其他三项理由,均不具有实质意义。比如认为工伤保险是为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受到伤害的情形提供保障,而上下班途中并不等于就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但事实上,连立法者也承认,上下班途中可视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的延伸。而“争议繁多、操作难度大”也可以通过完善相应的标准和操作规程,在实践中积累经验,克服困难。不能因为稍有困难,就一删了之。最后一项从国外经验来引证“删除说”,而在《工伤保险条例》制定时,立法者也正是以同样的理由来支持“列入说”的。

  以此看来,“征求意见稿”对工伤范围的缩小,在理据上还难称“充分”,尤其是删去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的规定,亟须更广泛的辩论。

2013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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