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3月1日,北京市实行酒后驾车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联系浮动制度。这一制度的具体标准为:每发生一次饮酒后驾驶违法行为,被驾驶机动车次年交强险费率上浮15%;每发生一次醉酒后驾驶违法行为的,被驾驶机动车次年交强险费率上浮30%;累计费率上浮不超过60%。
安徽
2010年6月5日,安徽省实行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与机动车交强险费率联系浮动制度。除了同北京市的浮动标准相同外,安徽省建立了酒后驾驶违法信息转递制度。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每15天将近期查处的酒后驾驶违法数据转递至安徽省保险行业协会网站;各财产保险公司在办理交强险业务时,均登录安徽省保险行业协会网站查询相关信息。
福建
2010年7月1日起,福建省实施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与机动车交强险费率联系浮动制度。如果上年(指上一个保单年度,下同)每发生一次酒后驾驶交通违法行为且尚未处理的,被驾驶机动车次年交强险费率上浮15%;上年每发生一次酒后驾驶交通违法行为且已处理完毕的,被驾驶机动车次年交强险费率上浮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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