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醉驾的规定

 所属分类:  2013-7-18 12:38:40    加入收藏

  2010年3月1日,北京市实行酒后驾车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联系浮动制度。这一制度的具体标准为:每发生一次饮酒后驾驶违法行为,被驾驶机动车次年交强险费率上浮15%;每发生一次醉酒后驾驶违法行为的,被驾驶机动车次年交强险费率上浮30%;累计费率上浮不超过60%。

  安徽

  2010年6月5日,安徽省实行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与机动车交强险费率联系浮动制度。除了同北京市的浮动标准相同外,安徽省建立了酒后驾驶违法信息转递制度。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每15天将近期查处的酒后驾驶违法数据转递至安徽省保险行业协会网站;各财产保险公司在办理交强险业务时,均登录安徽省保险行业协会网站查询相关信息。

  福建

  2010年7月1日起,福建省实施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与机动车交强险费率联系浮动制度。如果上年(指上一个保单年度,下同)每发生一次酒后驾驶交通违法行为且尚未处理的,被驾驶机动车次年交强险费率上浮15%;上年每发生一次酒后驾驶交通违法行为且已处理完毕的,被驾驶机动车次年交强险费率上浮10%。上年每发生一次醉酒后驾驶交通违法行为且尚未处理的,被驾驶机动车次年交强险费率上浮30%;上年每发生一次醉酒后驾驶交通违法行为且已处理完毕的,被驾驶机动车次年交强险费率上浮25%。

  公安部、中国保监会曾下发通知

  2010年2月末,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公安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下发通知,决定2010年3月1日起,逐步实行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联系浮动制度。

  公安部的通知中称,实行这一制度是预防酒后驾驶的需要。世界上主要发达国家和地区都对机动车实行交强险浮动费率制度,对连续发生交通违法的机动车辆上浮保险费率。

  通知中,公安部要求,浮动具体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通知》要求各保监局和省级公安机关要在充分测算和论证的基础上,在公安部和保监会确定的交强险费率浮动幅度内,明确饮酒后驾驶、醉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上浮费率的标准。

  其中,饮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一次上浮的交强险费率控制在10%至15%之间,醉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一次上浮的交强险费率控制在20%至30%之间,累计上浮的费率不得超过60%。《通知》还要求各保险公司必须严格执行交强险费率方案、交强险费率浮动办法,不得擅自加收或减收交强险保费。

2013年7月2日

车险附加险种之涉水行驶损失险的简单介绍
    第一条 本附加险是机动车“车碰车”车辆损失险保险条款(以下称:主险)的附加险,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不一致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没有规定的,适用主险条款的规定。 第二条 在淹及发动机的水中行驶导致的保险车辆损失,本公司按照本附加险的规定负责赔偿。 第三条 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导致的损失,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第四条 对本附加险条款第二条规定的保险事故,本公司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车辆实际损失的80%,且不超过约定的全损保额。 2009版机动车险计算条款...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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