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5日,昌平法院在总结相关案件后,向保监会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加强交强险先行赔付监管,简化理赔程序,同时建议取消交强险赔偿金分类限额。昌平法院统计,2007年审结的172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保险公司作为被告的有121起,这些案件中,仅有一起保险公司先行对交强险部分进行了理赔。(9月17日《新京报》)
虽然进入纠纷的交强险主动赔付率不能代表全面的交强险主动赔付率,但人们仍然会疑惑,交强险设立的主要目的,就是防止万一事故双方有纠纷或者肇事方暂时无力筹款而耽误受害方的治疗。因此,不论有没有纠纷,只要事故一方缴纳了交强险,一旦事故发生,保险公司应该在第一时间先行垫付资金用于伤者救治。目前,交强险的这个初衷显然还没有达到。
司法建议提出的另一个问题,是医疗费用保险金偏低,导致伤者得不到完全赔偿。这个问题其实从交强险设立之初就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新修订后的交强险将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定为11万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万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在实际死亡赔偿金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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