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第52条规定,机动车在盗抢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有权向前述责任人追偿其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已垫付的抢救费用。因该条仅就机动车盗抢期间发生的交通事故的责任问题作出规定,而未涉及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醉酒以及被保险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责任问题,且该条规定未提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22条规定的其他两项保险公司的免赔事由,因此,很多人认为依据侵权责任法,保险公司仅可对机动车在盗抢期间发生的交通事故主张免赔,条例规定的其他两项免赔事由被排除。其主要理由是,侵权责任法系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而条例系国务院制定的行政规章,根据立法法第79条之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二者冲突的,以法律规定为准。对此,笔者不敢认同,笔者认为侵权责任法第52条规定与条例第22条并无冲突,如交通事故中有条例第22条规定之三项事由的,保险公司仍可主张免赔。以下笔者从几个方面对此进行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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