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2月7日夜,被告人黄金龙驾驶一辆摩托车,后座上带着被告人孙林岗,从某市三界镇八郑村驶往黄家自然村。晚8时许,黄金龙驾驶的摩托车与同向行走的黄某相撞,致黄某双侧颞枕部大片颅骨粉碎性骨折而严重昏迷。事故发生后,黄金龙、孙林岗认为被害人可能已经死亡,为逃避侦查和法律追究,两人将被害人黄某带离事故现场,抛入一偏僻地点1。5米深的沟内藏匿。同月9日,黄某的尸体被人发现。经法医鉴定,黄某系头部钝器伤致颅脑损伤死亡,推测死亡时间为当晚10时至12时。
分歧意见:对被告人黄金龙、孙林岗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以下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黄金龙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孙林岗的行为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黄金龙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孙林岗的行为构成包庇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被告人黄金龙、孙林岗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评析:
故意杀人罪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是以作为形式出现的,但现实生活中以不作为方式构成的故意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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