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人以个人名义向某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保险期限为一年,同年8月发生交通肇事,造成车辆损坏,向保险公司索赔,在领取赔款时,发现在条款规定之外又被扣除了10%的免赔额,经查询,承保该车辆的保险公司解释是当地的保险主管部门发文规定:对于持实习驾驶证肇事者,要在现行条款的按责任扣除免赔基础上加扣10%。但在投保单上均未出现上述规定的特别规定。被保险人向当地法院起诉,要求赔偿被额外扣除的10%的免赔,法院最终裁定保险公司补偿原告10%的额外免赔金。
2.案情分析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在保险合同中,一般我们强调的是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对保险公司的告知义务。实际上,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保险公司作为格式化保单的制作者相对于保户来说是占有优势的,更应当在承保前对保户履行告知义务,特别是对条款的详细正确的解释,而不能在理赔时搬出事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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