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后不及时救治被害人而转化成故意杀人案
〔案情〕
1983年7月6日,被告人王某(工人)“嘎斯”51型汽车,从甲地运货物至乙地。
无证驾驶一部自购的当晚,住进一旅社,次日凌晨,王准备开车启程时,当地一职工曾某搭车。地卸货后,又到某自行车零件厂装载自行车轮圈。
二人同车至乙当日下午17时许,离开该厂,经武平县路线开回厦门市。18时10分行至岩前伏虎地段时,汽车右车厢将同一方向骑自行车的某厂职工吴某连人带车撞倒,汽车右后轮将吴轧过,当即被目击肇事现场的群众拦截,并催促王赶快将伤送医院抢救。王答应立即把伤者送医院抢救,叫同车曾某帮助将伤者抬进驾驶室后驶离现场。被撞人吴某在汽车行驶中一边发出痛苦呻吟,一边虚弱地请求王赶紧将其送医院抢。王向曾提出拿几十元钱给吴,将其放路边叫吴自行到医院治,因遭曾对未逞。汽车继续前行途经两个县城和两个公社所在救疗地,王既未停车查问也不将吴某送医院救治,继续向前行驶。后汽车因故障两次停车修理,王也未拦截其他车辆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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