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9月16日18时许,朱某驾驶湘M轻型普通货车从广东回蓝山,途径湖南省道216线某处时,与洪某驾驶的豫S重型半挂牵引货车(豫S1挂)相撞,造成朱某受伤,朱某车辆受损,洪某当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洪某负主要责任,朱某负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朱某治疗花费各种医疗费共计73万元。2010年5月24日,朱某经当地司法鉴定所鉴定,构成八级伤残。朱某受伤后的经济损失共计达到80万元。
另查明,洪某所驾驶的豫S重型半挂牵引货车(豫S1挂)的所有人为金通汽车有限公司。2009年7月20日,金通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以被保险人的身份在中国太平洋保险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信阳保险公司”)投有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车分别为豫S牵引车和豫S1挂车,责任限额均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万元、医疗费赔偿限额1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保险期限均为2009年7月21日到次年7月20日。同年7月27日,金通汽车有限责任公司还向信阳保险公司为豫S牵引车和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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