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罗某某驾驶小汽车在某水产品市场门口段与原告邓某某所骑的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其中被告罗某某负全部责任,原告不负责任。经查,事故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而在另一保险公司投保的交强险在交通事故发生时已脱保。因双方协商不成,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及肇事车承保公司赔偿各项费用共计100609.45元。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是,未缴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是否应当在商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中予以全部赔偿。
专家说,发生交通事故产生损失时,投保人如投有交强险,则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付,如交强险先行赔付仍不足额,再根据事故责任比例在交强险限额之外由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予以赔偿,此为常理。
但本案特殊在于,发生交通事故时,交强险已处于脱保状态,不能获得交强险的赔偿,商业险能否予以理赔呢?专家认为,如果因事故责任人罗某某个人原因忘记投保交强险了,要看交强险的限额,如果限额高于100609.45元,则由罗某自行承担这笔费用;如果交强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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