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6月27日12时许,原告告朱子敏驾驶赣DE7908号小型普通客车在大广高速公路上逆向行使,行至3057㎞﹢207m处与被告孙平驾驶的赣CW2366号小轿车发生相撞,造成朱子敏、孙平受伤的交通事故。被告孙平是赣CW2366号车的所有人,对自身驾驶技术相当自信,觉得买交强险是花冤枉钱,因此没有为该车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后,原告朱子敏在南康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34天,花费医疗费用17782元。该事故经交警部门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原告朱子敏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孙平不负事故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被告却认为其不负事故责任,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拒绝赔付。为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责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25506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孙平在本案事故中不负事故责任,但事发时未为赣CW2366车投保交强险。按照道交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为此,本案中被告孙平应在交强险无责赔偿责任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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