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5月4日19时许,章某驾车行驶至江铃汽车改装厂路段时,将坐在机动车道上的无名氏女子撞倒,致其当场死亡。
公安局交警管理大队认定:章某与无名氏女子承担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事发后,章某支付肇事赔偿款11万元,该赔偿款由交警大队代收,另支付死者火化费、骨灰寄存费等费用共计1840元。章某想起自己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然而,当他找到保险公司要求其支付11万余元相关费用时,却遭到拒绝。
7月8日,南昌市西湖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原告垫付的火化费、骨灰寄存费等各项费用合计1840元,驳回原告章某要求保险公司支付理赔款11万元的诉讼请求。
“在交通事故中,被害人死亡的,死亡赔偿金应当按照《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由法定继承人主张获得。”江西华兴律师事务所徐硕友律师告诉记者,本案中,原告向公安局交通警察管理大队支付11万元死亡赔偿金,并由其代收。但交警大队既不是被害人的法定继承人,也不是法律授权的死亡赔偿金代收单位,故该代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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