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死无名氏女子 车险不赔
公安局交警管理大队认定:章某与无名氏女子承担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事发后,章某支付肇事赔偿款11万元,该赔偿款由交警大队代收,另支付死者火化费、骨灰寄存费等费用共计1840元。章某想起自己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然而,当他找到保险公司要求其支付11万余元相关费用时,却遭到拒绝。
7月8日,南昌市西湖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原告垫付的火化费、骨灰寄存费等各项费用合计1840元,驳回原告章某要求保险公司支付理赔款11万元的诉讼请求。
“在交通事故中,被害人死亡的,死亡赔偿金应当按照《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由法定继承人主张获得。”江西华兴律师事务所徐硕友律师告诉记者,本案中,原告向公安局交通警察管理大队支付11万元死亡赔偿金,并由其代收。但交警大队既不是被害人的法定继承人,也不是法律授权的死亡赔偿金代收单位,故该代收行为无效,因此不能认定为原告已经向被害人家属支付了死亡赔偿金,保险公司可不向司机赔付死亡赔偿金。
昨日,该法院法官张世民说,在本案中,章某应该向交警部门拿回之前其代收的死亡赔偿金,交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代收,待被害人法定继承人主张权益后,可以提取该款项。期间,张某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支付的死亡赔偿金。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交强险的保险期间为1年,仅有四种情形下投保人可以投保1年以内的短期交强险:一是境外机动车临时入境的;二是机动车临时上道路行驶的;三是机动车距规定的报废期限不足1年的;四是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赔偿范围
相对于商业三者险20多条免责条款,交强险的免责为“受害人故意行为造成损失”、“被保险人自身财产损失”、“相关仲裁及诉讼费用”和事故造成的某些间接损失,保障范围要大许多。而且,无论事故中被保险车辆有没有责任,交强险在责任限额范围内都予以赔偿,并且没有免赔额和免赔率。